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府办发〔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孵化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为目标,以体制、机制、管理和服务创新为重点,按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式孵育模式,建设低成本、集成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使之成为南充创新创业资源、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层次人才聚集的众创空间。

二、发展目标

至2020年,全市建成国家级孵化器1家,省级孵化器3家,孵化器总量15家以上,孵化场地总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在孵企业总数1200家以上,培育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建设创新型企业100家以上,孵化毕业企业300家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工业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改、扩)建孵化器。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到南充自建或共建孵化器。

(二)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或以租代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用于孵化器建设。新(改、扩)建的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

(三)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采用以奖代补、后补助、风险补助、担保补助等方式,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建设给予50-200(人民币,下同)万元资金补助。

(四)新建孵化器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支持10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按孵化器平台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进行申请。

(五)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首期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登记为法人。

(六)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孵企业涉及市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报经相关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七)在孵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根据企业实际投入额,在科技专项资金中以项目支持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企业实际投入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入额10%的补贴,最高可补贴50万元(需扣除已享受启动经费扶持的部分)。企业实际投入额以指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计算依据。

(八)对在孵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市本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在孵企业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市本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九)对市级以上的科技孵化创新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可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10%,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万元。

(十)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经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执行。

(十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专项支持。

四、组织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经开区以及市级工业园区都应建有市级以上孵化器。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由市、县(市、区)在同级相关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