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宁市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遂宁市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遂府函〔2016〕10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遂宁市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六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遂宁市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审批制度、商事制度、干部考核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快公用企业准入制度改革,能源资源价格改革。开展利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加大对公用企业乱收费和限制竞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3.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环评、消防、人防等审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消防施工企业库。(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人防办)

4.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5.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6.全面实施“营改增”。落实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把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8.扩大免征税费范围。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专项资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三、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9.清理规范金融机构收费。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除收取利息及正常结算费用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和管理费,不得在发放贷款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在贷款中搭售基金、理财产品和商业保险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遂宁银监分局、人行遂宁中心支行)

10.建立金融重点支持企业库。研究制定重点信贷支持企业名单,开展金融守信名单企业评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抽贷、压贷,并执行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人行遂宁中心支行)

11.优化应急转贷资金运作机制。市财政应急转贷资金规模扩大到7000万元,各县(区)应急转贷资金相应扩大。建立健全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完善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力争全市应急转贷资金规模达到8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12.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设立1亿元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兑付实体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对创新创业、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实体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发生的风险损失,由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3:7比例进行分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3.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保证金质押、出口订单、出口退税以及保税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并给予贷款贴息。积极搭建“税易贷”银税互动融资平台,依据纳税信用等级支持诚信纳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遂宁银监分局、人行遂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4.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推进市本级2.5亿元规模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力争2016年启动基金业务,并加快投资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支持盘活土地资产。

15.盘活存量土地。去产能退出的存量建设用地,可由政府收回或由企业自行依法转让。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可根据收回时的土地市场情况,经地价评估综合确定土地价款。退出存量工业用地按新的规划条件重新出让后,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按规定通过基金预算安排,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在符合城乡规划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前提下,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将退出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去产能工业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整体或部分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原制造业企业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由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投促委)

16.鼓励集约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按工业用地宗地核算,容积率达到1.3至1.4(不含1.4)的,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3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补贴;容积率达到1.4(含1.4)至1.5(不含1.5)的,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4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容积率达到1.5(含1.5)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5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容积率达到1.4以上的,按累进方法计算补贴金额。现有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17.转变供地方式。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租赁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弹性年期出让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租赁的租金和弹性出让的出让金起始价可按使用期限占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平均系数予以核定。工业用地在国土部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之前,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园区管委会在不影响土地供应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前提下,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和项目标准,先行编制工业项目管理协议。协议应包括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亩均税收、产出效益、产业形态等指标要求,以及对指标进行考核的主体、标准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国土部门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将工业项目管理协议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土地成交后,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竞得人须与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招引方)签订工业项目管理协议。采取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租赁期满后,按照工业项目管理协议约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进行验收达标的,可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续租或租赁转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租金或土地出让价款。对省政府确定为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要求,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地方规定标准(地方未制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三)降低电力要素成本。

18.暂停执行销售侧丰枯电价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直购电交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遂宁供电公司、明星电力公司)

19.下调工商业用电价格。明星电力公司下调一般工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61分,大英县、射洪县、蓬溪县严格执行省上降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遂宁供电公司、明星电力公司,各县(区)政府﹞

20.扩大新办工业电价执行范围。将进入安居区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纳入新办工业电价执行范围。实行退出机制,确定新办工业电价执行期限为5年,期满后按大工业电价执行。对已执行新办工业电价满4年以上5年以下的企业,期满后再顺延1年;对已执行新办工业电价满5年及以上的企业,一律再顺延1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明星电力公司)

21.暂停征收城市公用附加费。对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工业企业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下降0.01元;调整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对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遂宁供电公司、明星电力公司)

(四)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22.扩大大工业用气范围。对月用气量1万方以上的工业企业执行大工业用气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川中油气矿、川港燃气、万通燃气公司)

23.降低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政策,相应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川中油气矿、川港燃气、万通燃气公司)

(五)其他降低水电气价格政策。

24.取消水电气预存费制度。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试行用后据实定期结算制度,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存款等费用。按照工程定额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水电气工程安装、维修、改造等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遂宁供电公司、明星电力公司、川中油气矿、川港燃气、万通燃气公司)

25.降低企业非生产用水电气价格。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的用水、用电、用气,按水电气居民合表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明星电力公司、川中油气矿、川港燃气、万通燃气公司)

(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26.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2016年1月1日起,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平均下降20%左右。根据省上统一安排,实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做好养老保险费率下调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7.积极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均可享受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8.给予企业招工培训补贴。对成功介绍劳动者到企业或其他实体经济就业的职介机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按照新进员工每人不低于800元的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9.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各类载体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用岗位和等级,享受本单位同等人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障等方面权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降低物流运输成本。

30.推动川贵广—南亚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积极搭建川贵广三地(遂宁、黔南、珠海)政府合作平台,组织物流企业开展运距和资费测算,启动西部现代物流港与珠海港建立友好港口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提高物流运行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物流港管委会)

31.实施物流企业补贴。设立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运输距离和仓储面积大小,对在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通关、仓储、集货、分拨货物的物流企业给予运输和仓储费用补助。注册地在遂宁的物流货运车辆,全额补贴货车城市桥梁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运局)

32.规范物流运输收费。免收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规范公路、水运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交运局、遂宁海关、遂宁检验检疫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促检查。将政策措施执行的督促检查作为全市软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市目督室、市监察局要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稳增促调为重点,健全追责机制,2016年6月底前开展首次督促检查,对政策措施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由市发改委牵头,加大对各种乱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和详细解读各项惠企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市经信委要组织(县)区、市直园区和企业开展政策措施解读专题培训,加强典型企业正面宣传,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良好局面。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