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频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是“烫山芋”还是“硬骨头”?

新政频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是“烫山芋”还是“硬骨头”?

11月17日,教育部就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发布通知,明确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其他高校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项制度、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良好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

事实上,在今年8月份,科技部、教育部刚刚印发《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十个方面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政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等进行了明确,有些政策甚至属于突破性进展,一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19年未调整的“积弊”。

不到半年时间,相继出台一个意见、一份计划,对于科研人员而言到底有哪些实实在在的改变和获得感,为什么要揪住高校科研成果这个“牛鼻子”不放。

一块烫手的山芋

一座多年没开采的富矿

我们先来拎一下《意见》中的一些干货条款:

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

高校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在校内公开。

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政策调整的地方就是之前没有放开的地方,而之前繁琐的审批和说不清的成果收益权和处置权让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一直处于尴尬境地。

 

这里有一组2015年公开数据:

我国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10%

转让和许可成功专利仅占“活专利”的2.03%

科技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和商品化资金投入仅为1∶1∶10

发达国家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80%

产业化率达到30%

科技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和商品化资金投入比例为1∶10∶100

不难发现,高校成果转化率低已成为困扰我国创新驱动的突出难题,同时也表明问题卡在成果转移转化的后阶段。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有四种模式——直接实施、成果转让、实施许可和合作转化。《意见》提出,高校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且成果完成人可与学校签订协议对成果进行转化,享有相应权益。这一政策突破的正是原有的国有资产处分、产权结构等桎梏。

此外,以实施许可与合作转化为基准的技术入股、产学研合作、科技园或创业中心孵化,包括政府牵线的多形态利益联动转化等,也是当前成果转化的主要模式。但这些模式主体间利益牵扯,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大薄弱环节,因此也导致成果转移转化不顺畅。

《行动计划》的主要看点

在用制度为《意见》护航

从上面拎出的干货看,由于涉及到制度设计、资产处理及利益分配等诸多问题,《意见》更多的是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政策文件,而这次的行动计划则更实更细,更具操作性。

在制度建设方面,行动计划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实行成果转化公示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方的权益,同时要制定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的制度,完善鼓励科技人员与企业工程人员双向交流政策措施,并组织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工作。

为挖掘科技成果转化潜力,行动计划明确,要加强科技成果源头管理,开展项目筛选,通过建立专利池、可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储备库等手段,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成熟度、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成果,推动一批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进行小试、中试。

拓宽资金渠道,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是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之一,不仅要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同时还要拓宽社会资金参与渠道,如通过组织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在完善成果转化评价体系方面,行动计划明确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纳入高校考核评价体系,分类指导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将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机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

如果感觉上面的内容还比较原则,那下面这些内容就比较实了。

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开列权力清单,明确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政策措施。实行成果转化公示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公示制度及异议处理办法,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制度、工作流程、重要人事岗位设置以及领导干部取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等情况。

制定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的制度,完善鼓励科技人员与企业工程人员双向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方的权益。对完成“四技”合同项目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参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汇总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内容,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纳入高校考核评价体系,分类指导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