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绵阳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的后备力量,是我市开展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的重要基地。以本市行政区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业等为依托建设 。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破解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实行开放服务,面向行业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技术咨询服务;开展产品、技术检测和认证,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全方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领域
国、省、市大力发展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类规划、计划明确支持的行业领域;我市有优势特色、已形成一定规模,一定企业群体的行业领域。不支持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领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可以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为依托单位申报。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主体,也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的责任主体。
-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在绵阳各县市区、园区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
2、依托单位在所申报技术领域在市内该行业或技术领域中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拥有成果转化推广、技术信息服务等能力;
3、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管理科学的核心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拥有技术水平高、作风严谨、实践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高素质的科研团队,固定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4、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原价值不少于300万元,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5、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依托企业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6、所在行业领域拥有3项以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技术创新中心需形成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且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依托单位自愿申请认定。认定时间根据每年绵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发布通知确定。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绵阳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等),经县(市、区)、园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知局推荐。
2、市科知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3、市科知局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审核确定认定名单。认定结果在“市科知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经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创新中心,由市科知局行文批准,统一命名为 “绵阳市XX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园区主管部门推荐函;
2、《绵阳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
3、其他相关附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研发试验设备资产照片和清单;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承担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财务报表;行业资质或许可证明文件等涉及市技术创新中心创建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科知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支持和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考核和评估等。
第十条 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具体负责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日常运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保障,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实现转化,进行研究开发和实验。配合市科知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每年进行运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3月份向市科知局和园区主管部门上报。市技术创新中心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工作本着 “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市科知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评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市科知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研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绵阳市有关人才资助条件的享受优先的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